船舶应急发电机的实操性检查

时间:2022-11-25 10:19:52 作者:壹号 字数:9378字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实操性检查

摘要:本文根据SOLAS74/78第II-1章的规定,介绍公约对船舶应急发电机的要求,并就船舶应急发电机的实操性检查程序、方法和缺陷处理作一推介。希望通过本文提高船公司和船员对船舶应急发电设备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加强对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船舶应急发电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减少因船舶断电而导致的船舶和人员的损、伤害。

众所周知,电对一艘正在航行中船舶的重要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船断电则这艘船就等于死船。打个比方来说,电就像一艘船的血液,船舶电站就像船的心脏,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就是这心脏的组成部分。应急电源是主电源唯一的且是非常必要的替补。船上的几乎所有重要设备或其主要附属设备,包括各种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操舵装置、主动力设备的主要附属设备等,一般都由电为其动力源。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1.1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1.2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

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防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2、可用的电源功率应足够向应急情况下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适当地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使用。应急电源应能在下述时间内,足以同时至少对下列设备供电(如这些设备由电力驱动),同时应考虑到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

2.1对下列处所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应急照明:

2.1.1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

2.1.2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2.1.3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2.1.4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2.1.5操舵装置处;

2.1.6消防泵、喷水泵和应急舱底泵以及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2.1.7(客船36小时,货船3小时)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

2.1.8(客船要求)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与登乘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2.2对下列设备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除非这些设备能由设置于适当处所的,可供紧急时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

2.2.1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

2.2.2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中频无线电设备(若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若设有时)。

2.3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

2.3.1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2.3.2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航行设备,对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这一要求;

2.3.3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放火门的固定和释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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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4.4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以上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应急发电机操作性检查程序

PSCO登轮后,先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等进行检查,检查该船检验证书上应急电源的配备情况(没有具体规定要以应急发电机还是蓄电池组为应急电源);而后,进行现场检查,可要求轮机长(或二管轮)和负责电气的技术人员二人陪同、配合检查应急发电机。先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外观整洁,配布合理,台帐清楚,保养到位,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必进行详细检查;反之,则要进一步详细检查。

应急发电机操作性检查

首先,应根据专业判断该轮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了解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急发电机,若是,则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求,了解是否另配有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这三点可以在检查证书时就要留意并判断;

其次,要检查应急发电机机房的位置是否在机器处所外,检查应急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