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时间:2022-11-25 10:14:37 作者:壹号 字数:8501字

规划环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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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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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 一. 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二. 中国战略与规划环评的框架 三. 规划环评条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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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战略环评的进展与典型案例介绍 题目一 一. 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二. 中国战略与规划环评的框架 三. 规划环评条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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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I)环境影响评价始于1979年 .

(II)区域环评的发展引导出战略环评 1993年,在中国开展的区域环评构成了战略环评的雏形。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关键问题的决定》要求: “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

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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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区域环评: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些重要的区域环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大榭岛开

发区、甘肃省西固工业开发区、浙江省台州化工原料出口基地、上海化工开发区、大亚湾石化工业区。 2002年,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区区域环评由取得环评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要求2003年 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开发区的区域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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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III)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生效。虽然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环评体系,但该法超越了原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政府 规划强制要求进行环评。

中国的规划包括“plan” 和 “program”,法律规定二者都需经过规划环评。 在以往的法律草案曾提出过将战略环评扩展至政策,但是由于有 关部门的反对而没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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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对战略环评的强烈政治意愿: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

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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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IV)配套条例和措施 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4年7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006

年2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V)规划环评条例及其配套规定 国务院第559号令颁布规划环评条例,2009年10月1日生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颁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办法。 约13个省或直辖市发布关于规划环评的行政法规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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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战略环评的进展与典型案例介绍 题目二 一. 中国战略、规划环评的发展

二. 中国战略与规划环评的框架 三. 规划环评条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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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战略与规划环评的框架 (I)两个规划范围 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

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报国务院审批。。

(II) 两种规划类型 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规划实施后的环境

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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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战略与规划环评的框架 (III)规划环评的组织与审批 规划环评条例: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办法由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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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划环评条例要点 在规划环评中需要考虑的三种主要影响: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

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 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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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众参与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 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 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 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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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

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 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跟踪评价现状: 由规划环评编制单位 在环评报告中列出跟 踪评价方案,目前还 没有实施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