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22-11-20 19:17:49 作者:壹号 字数:2364字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湛江日报

2007-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全面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本市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以及统筹互助,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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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负责统一核算、收缴和管理。

各县(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单独核算、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即参保人。包括:中小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其他居民(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上的无业居民等。

有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按属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支付等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民政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通过银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收费。

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统筹基金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