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山县浆洞乡车线坪电站与被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

时间:2022-11-20 19:08:58 作者:壹号 字数:1694字

原告蓝山县浆洞乡车线坪电站与被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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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法民二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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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原告(反诉被告)蓝山县浆洞车线坪电站,住所地:蓝山县浆洞乡大坪头村车线坪组。 代表人邓全辉。

委托代理人欧阳臻(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 法定代表人聂爱民。

委托代理人熊广兴(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黎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蓝山县浆洞车线坪电站(以下简称车线坪电站)系个体股份制电站,于2004年11月建成,在发电之前与原蓝山县水电总公司签订了《个体股份制电站电费结算协议书》。合同约定,车线坪电站的发电量全部上蓝山县水电总公司的电网,结算电价按丰水期、枯水期分别计价;电价实行分时电价结算;原则上在下月底前结清上月发生的电费;线路维护按产权划分各负其责,安全事故分清责任,各自负责;协议暂定一年,期满后无政策变化,可延期生效。车线坪电站按约定将全部发电量输送给蓝山县水电总公司电网,蓝山县水电总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清电费,而是不定期的支付,至2006年6月底累计下欠车线坪电站电费55169.79元。2006年4月车线坪电站将电量供向广东连州市至今。2009年10月原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