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时间:2022-11-20 17:39:14 作者:壹号 字数:262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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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变更法定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审查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变动,一般是指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的变动

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商业银行的变更曾有所规定。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批准,办理变更手续:(1)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2)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调整业务范围;(4)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5)更改名称;(6)机构分设、合并;(7)修改章程;(8)变更营业地址;(9)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属于重大事项的变更,可能关系到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些事项的变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变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