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度

时间:2022-11-20 15:38:22 作者:壹号 字数:3150字

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应予以失职追究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2、办理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两种措施。

1、组织处理包括对追究对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追究对象采取组织处理,要依据基本事实及情节、后果、造成的影响、本人认错态度等,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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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主要通过警示性谈话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认真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批评教育由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所长进行。

责令检查:责令检查的决定要在发现并查清责任问题10天内做出并送达,被追究对象要在收到责令检查的通知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送交责令检查决定的做出单位。

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职、失察和其他人为因素引发的有影响的责任事故、群体事件、违规问题等的,在全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较恶劣的在全局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诫免:诫免要求被诫免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由市局纪检组监督实施。诫勉期至少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诫勉期结束,要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并通知诫勉人。

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三种组织处理措施,由所支部、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由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2、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由市局纪检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组织处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纪检组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有权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职能机构为局纪检组。

(四)需给予诫勉教育的,由本单位实施,送局办公室备案,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局领导审定实施;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