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时间:2022-11-24 16:19:16 作者:壹号 字数:14088字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七)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八)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六)评标及推荐中标人;

(七)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公路养护工程概况。

第十六条 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

(二)投标人现承包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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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规行为者者需进行处罚: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标保证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评标工作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