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

时间:2022-12-11 12:32:43 作者:壹号 字数:140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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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由若干子系统构成,要求学校有效掌控校外导师资源,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将协同观念融入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构建校外导师的权利体系,让校外导师真正参与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激励机制;权利体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双导师”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模式,许多学校也聘任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并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随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热点也集中在“双导师制”上。关于“双导师制”研究的内容,大体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推行“双导师制”的重要性。第二,“双导师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双导师制”的完善,特别是针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待遇、权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域外经验借鉴,主要是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引进。在这些研究中,思路大体一致,意见和建议基本类似。戴激涛教授提出的“协同培养为中心的双导师制”[1]是一个创新性的提法。但对于“协同培养”的模式和机制没有系统分析。本文拟以“协同”为核心,讨论法律硕士培养中各元素的协同协作,以形成有效的培养模式。

1协同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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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利中,培训权是指已经被聘为校外导师的人员享有的,获得以开发其教学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研究生教学规律的教育和训练得权利。知情权是指对兼职学校(院)的研究生总体状况、学校的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知晓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加兼职单位的各项活动,参加培养方案制定并发表意见,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论文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的权利。授课权是指校外导师为学生开设专业课,讲座等的权利。指导权是指对研究生的论文、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进行指导的权利。表决权是指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是否授予学位,对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结论等发表意见并投票的权利。

4结论

法律硕士的“协同培养”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各系统的协调形成拉动效应,使得培养的效益达到“1+1>2”的效果。这种协同是学校与社会资源的外部协同,也是校内双导师之间的内部协同,还是外部协同向内部协同的转化。在协同培养的模式下,既要注重校内和校外资源的整合,以期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鉴于理论和实践上对于校外导师的权利都未能充分重视,有些学校对于校外导师的基本权利缺少保障。因此,应当保障校外导师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工作权利。学校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障校外导师的权利。此外,很多学校在协同培养方面制度建设不足,更缺乏双导师协同机制的构建,在今后的学科建设中,都应当积极建设,补齐短板。

参考文献:

[1]戴激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双导师制”:实践与完善———以协同培养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0).

[2]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

[3]何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机制研究[J].高教学刊,2015(3).

作者:郭相宏 任俊琳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