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2-11-24 16:58:42 作者:壹号 字数:11085字

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和完善院(系)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和《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兄弟院校经验和我校的院(系)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全面工作。

(二)与系主任(院长)共同带领院(系)领导班子和院(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结合院(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与系主任(院长)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院(系)议事和决策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集中主要精力抓好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按照校党委统一部署,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建规划,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途径、新机制,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为院(系)的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五)组织领导院(系)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校

党委的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与理论学习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带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院(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校党委部署,抓好院(系)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院(系)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配备和管理工作。负责院(系)教职工出国(出境)政治审查。

(七)负责院(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系主任(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院(系)理论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落实“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并负主要责任。

(八)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目标要求,发挥好党组织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做好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

(九)积极支持和指导院(系)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研究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院(系)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系主任(院长)的职责

(一)系主任(院长)是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并会同党总支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与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共同带领院(系)领导班子和院(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院(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的总体要求,组织制定院(系)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

及时检查了解完成的情况。

(四)领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建立教学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五)负责学科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学科建设,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领导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成果评定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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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系)务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系)务会议是院(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院(系)务会议成员由系主任(院长)、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院(系)工会、教代会负责人等组成。会议一般由系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的不同或系主任(院长)不在时,由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系主任(院长)、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商定。

(三)院(系)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议题由系主任(院长)和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商议提出,也可先由副院长、副书记提出,经系主任(院长)、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认可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向校领导报告。

(五)院(系)务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学习、领会、研究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讨论院(系)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