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课件

时间:2022-11-21 05:57:38 作者:壹号 字数:15810字

第一章 绪论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 认为(2) 行政机关(3)及其工作人员(4)的行政行为(5)侵犯自己(6)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7)的一种诉讼活动。

俗称“民告官”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即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 2、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特定性 3、被告不能反诉 4、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即已存在 )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联系:

(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能否调解 2.区别: (1)诉讼客体

行政争议 ; 民事争议 (2)诉讼主体

在行诉,原、被告恒定 而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行诉,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

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 “谁主张、谁举证” 。 (4)调解

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 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5)合议审判

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 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6)判决方式。

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 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7)执行方式。

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体关系的处理: (1)附带关系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 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 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

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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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 A、D

乡政府的行为虽然引发了民事争议,但该批准建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而本案属于行政争议,可以受理。本题中乡政府的批准建房行为并非“行政裁决”,故不存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能分开解决民事纠纷。

(2)先后关系

如果行政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l款第(6)项]。反之亦然

【例】 甲企业控告乙企业侵犯其某专利权后,市专利管理机关对乙企业罚款2万元。乙企业不服市专利管理机关的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行政诉讼过程中,乙企业以甲企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专利权属于乙企业所有,其理由是该专利是乙企业委托甲企业开发的,乙企业作为委托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在此情形下,该行政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行诉应中止审理,待该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恢复诉讼。 (3)排斥关系

针对同一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诉。

【例】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决定。但乙村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甲村可否以乙村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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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主体——只能由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 目的——保障刑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时间——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实施。 依据——在刑诉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

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等与侦查犯罪行为有关的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例外情形: 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构成重复处理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未作任何改变。

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如行政检查和行政调查。 行政诉讼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 同行政诉讼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