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3.会议制度
4.代表工作制度
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
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1.代表大会职权
12. 学习制度
13. 接待选民制度
14. 视察、调研制度
15.民情日记制度
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
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
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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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4、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