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形成力

时间:2022-11-21 06:16:18 作者:壹号 字数:2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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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形成力

判决的形成力是指由于形成判决的作用,使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将原有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或变更的一种判决效力。由于形成之诉的特点,形成力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留下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形成力的本质是什么,形成力与形成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与形成力区别何在,部分形成判决需要某些人为一定行为方能彻底实现形成效果,是否说明形成判决除形成力之外还有执行力,等等。本文在对形成力本质、效力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分析形成力与既判力和执行力相异之处,体现出形成力的独特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判决效力理论。首先从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角度说明判决效力的价值。其次介绍判决效力理论的发展历史,即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判决效力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演变过程。

最后分别概述大陆法系民事判决的几种效力,即判决的拘束力、确定力以及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判决效力体系。第二部分论述形成之诉的一些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最晚出现,并且与形成权的发现密切相关。

一些学者不赞同将诉分为三种类型。文章对这些质疑观点做出反驳,主张形成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之类型。随后介绍形成之诉的分类,指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不应纳入形成之诉中。通过对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比较,认为在形成之诉中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诉之声明为诉讼标的。

第三部分围绕判决的形成力本身展开论述。形成力的效力依据是国家处分行为应有之效果。是否让形成力溯及既往,需要在保护法律关系安定性与彻底实现形成效果的必要性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与协调。形成力原则上具有对一世效,但也有例外情形。

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能代替形成力,而且没有执行力。总体而言,文章前两部分是第三部分的理论基础。只有系统了解判决的效力和)r;成之诉,才能对形成力有全面和深入的认识。通过第三部分对形成力本身的探讨,又有助十判决效力和形成之诉理论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