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

时间:2022-11-21 05:04:11 作者:壹号 字数:11074字

[摘要] 笔者通过以齐二药亮菌甲事件作为切入点,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

发企业,药品审批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深入解了解和调查后,总结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亮菌甲事件;药事管理;现状;对策

前言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不仅仅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安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医药生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医药卫生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医疗体制的变化,药事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药品生产企业从传统的单纯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向药学科学技术研发管理转变,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医药生产企业人员素质、理念、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药事管理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总体状况是:企业数目多,生产规模较小,人员素质较低,产品品种趋于老化,产品结构不够合理,生产设施一般,生产能力利用率低,创新能力弱,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生产问题较为严重。笔者通过进一步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审批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提升药事管理工作的价值进行探讨与思考,现报道如下:

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

一、 事故简介

2006年4月24日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状,事件中共有65名患者使用了该批号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名患者死亡,另有2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紧急检验查明,该批号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经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学专家论证,二甘醇是导致事件中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元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明,齐二药厂原辅料采购、质量检验工序管理不善,相关主管人员和相关工序责任人违反有关药品采购及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购进了以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并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被齐二药厂用来替代“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二甘醇”,自1935年起曾至少引起四起震惊全球的药害中毒事件中,近500人死亡。光是外涂在烧伤病人的皮肤上就能致命的“二甘醇”,这次是通过合法的药物批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法的进货途径,直接点滴进64名无辜的病人的经脉里。 中山三院感染科主任高志良在专访时透露,作为工业溶剂的“二甘醇”对人体的致死量是0.014~0.017毫克/公斤,60公斤体重的人仅需10毫克就可致死。而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二甘醇含量达325.9毫克/毫升,64名病人共使用了887支10毫克规格的假“亮菌甲素”,相当于129~2000倍致死剂量的“二甘醇”直接点滴进病人静脉里。

如此草菅人命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在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居然让“丙二醇”能堂而皇之地进入生产线,制成“毒药”送入市场,成为致人死命的杀手?

二、事故分析

(一)生产

1、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格

按照规定,销售制药原料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现在查明,这批假丙二醇的“三证”是伪造的。调查发现,齐二药的原料进货都是该厂采购员钮忠仁一人包办,缺乏监督。

2、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检验人员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原料进厂后,就要进入第二关——化验关。专家介绍,在检验中,只有红外光谱是用来确认丙二醇的。采访中,当班化验员表示,她们虽然有红外图谱仪,但却没有红外图谱集,没法进行比对;就算是她们有了图谱,她们也不会比对,因为她们“没有这个能力和水平看懂”。 记者调查还发现,当地药监部门对齐二药的监管工作也形同虚设。 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 此处隐藏776字 ……

自2000年版《中国药典》始,国家药典委员就颁布并出版了相关配套书籍《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此后的每版药典都会出版相应的《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作为国家专业技术性指导文件,不仅对《中国药典》中收载设计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详尽阐述,同时也对药品检验给出了详细的要求与规定,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配备的专业技术性指导书籍。然而,实际调查中发现,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只有2000版的《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在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后却没有对操作规范进行及时更新。而有些药品生产企业虽然购买了《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版,却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保管,没有发放到检验现场落实和应用。很多企业即使将该规范发放到了质量检验部门,却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导致很多质量检验人员并不了解新版操作规范的相关内容和规定,从而造成质量检验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判断失误。

1.2 企业的GMP培训工作不到位

当前,很多药品生产企业的GMP培训工作不到位,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往往太过笼统和宽泛,针对性较弱,大多数都是走走过场而已,没有对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相关员工进行科学有效的培训。很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在培训档案中笔试成绩很高,但进行现场提问时却连很多最基本的理论知识都没有掌握扎实。 1.3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质量管理部门是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该部门主要是针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和监督,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然而,令人担心的是,很多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责。在物料供应方面,很多制药企业没有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只是简单做了资格审查,对接收到的原材料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在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在投料之前并没有对物料平衡进行严格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的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稳定性评价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对生产现场、工艺卫生等情况没有检查和控制记录。很多企业中担任生产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检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切实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只是在相应的生产记录上签字了事,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

(二)药品批发企业

2.1 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

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保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质量的基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GSP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检验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的开放,不具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很多,多数新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名无实,有的仅以一名兼职或外聘人员作摆设,以应付各种检查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的核发,不可能担负起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的重任。而那些不具“二证一照”的批发企业,本身就是非法经营,就更谈不上有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人员的不到位,是药批发环节药品质量不能保证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