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

时间:2022-11-20 19:38:40 作者:壹号 字数:183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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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是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宋刑统》中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入籍的重要性, 宋代有关别宅子的司法实践也主张生前及早辨明以避免身后争讼破家。宋代法制由国家向社会转变, 时人家族血缘观念淡薄, 家产争讼的爆炸之态为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初生提供了土壤, 父子血脉、人伦观念也是别宅子继承制度得以存在的依据。

  

  关键词:别宅子; 宋代; 继承权

  

  宋史着名专家邓广铭先生认为:“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 两宋期内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 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 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1]两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私有权观念不断深化, 推动了调整民事关系法律的发展。就宋代继承法而言, 在以宗祧继承为主, 兼及财产继承的大背景下, “诸子均分、女得其半”, “子承父份”, “妻承夫份”, 户绝财产继承, 遗嘱继承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无不彰显出宋代继承法律规范之详备。在财产继承中, 除了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等诸女财产地位有所提高, 别宅子的继承权首次被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也是一个亮点。本人试就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做些许探讨, 不足之处请加以指正。

  

  一、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

  

  《宋刑统》引用唐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四日敕节文中有:“百官、百姓身亡殁后, 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 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 亦合收编本籍, 即别居无籍, 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 皆有端由, 或其母先因奸私, 或素是出妻弃妾, 苟祈侥幸, 利彼资财, 遂使真伪难分, 官吏惑听。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 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 先不入户籍者, 一律禁断。辄经府、县陈述, 不须为理, 仍量事科决, 勒还本居。”[2]这表明生父在日没有将别宅子认领归籍, 在父身亡之后以别居男女自居的, 法律不承认其与父之间的亲子关系, 也不赋予其继承权。由此可见, 生父在日是否将别宅子入籍是宋代别宅子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宋刑统》抛出了别宅子继承制度, 将其庖丁解牛, 可以厘清宋代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方方面面。

  

  (一) 别宅子概述

  

  1. 别宅子

  

  《宋刑统》中提到别宅子时使用的词是“别宅异居男女”、“在外别生男女”,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婚门·别宅子·无证据》这一篇明确提到了别宅子一词。而现如今我们提到别宅子时易将其与非婚生子女、婢生子、奸生子这几个概念相混淆。

  

  什么是别宅子?戴炎辉指出“别宅子之母亲, 或为妻、为妾或为姘妇。”[3]郭东旭认为不论别宅子是“‘出妻弃妾’所生, 或是主幸婢所生, 还是因奸私生的子女, 只要是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 在生父身亡之后自称是别居子女而又‘无证据者', 法律一概不承认其父子关系, 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4]综上所述, 别宅子是不与其父及家属同居共籍的亲生子, 且别宅子的母亲可以是出妻弃妾, 可以是婢女, 可以是姘妇。

  

  别宅子经常与非婚生子女混为一谈。有学者指出:“非婚生子女者, 非生自婚姻关系之子女也。故所谓庶出子女、奸生子女、私生子女及贱生子女者, 皆非婚生子女也。”[5]可见, 非婚生子女与别宅子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主幸婢所出子女为婢生子, 婢生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其中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也归于别宅子的范畴。奸生子为通奸或者强奸后所出子女, 也属于非婚生子女, 与婢生子一样, 在其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也归于别宅子的范畴。这样对比来看, 就能对别宅子的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至宋以后的法律规范中, 别宅子一词几乎绝迹, 多使用奸生子。

  

  2. 别宅子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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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萧金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之变迁。民国法学论文精粹 (第三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7][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睦亲·庶孽遗腹宜早辨。  

  [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别宅子·无证据。  

  [10]宋稗类抄·卷三·才干·十三。  

  [11]折狱龟鉴·卷六。  

  [12]张焕琴, 王胜国。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女儿及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的影响[J].河北法学, 2006 (1) .  

  [13]汪庆红。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再认识--对20世纪以来宋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检视与分析[J].法治研究, 2012 (5) .  

  [14]张本顺。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