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2-11-20 19:38:27 作者:壹号 字数:277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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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It is not uncommon to see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and female groups account for the majority of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in March 1, 2016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However, some of the problems emerge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cannot be ignored.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with a view to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s for anti-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Keyword:anti domestic violence law; emerging problems; thoughts on the problem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的施行标志着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建立, 这部法律在中国反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它让人们重新审视家庭暴力, 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漫长征程的一个新开端, 它的法律条文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拟就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以来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家庭暴力”定义要更加准确和全面

  1. 增加性暴力和财产控制两项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指身体、精神暴力, 而忽略了时常发生的性暴力和财产控制行为。性暴力一般是指伤害家庭成员性自主和其他性权利的暴力行为, 主要体现为强奸、性虐待、攻击性器官、猥亵、未经同意的其他性接触等形式。[1]性暴力是一种难以察觉、难以取证的特殊暴力形式。当下司法实践中以“性权利”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屡见不鲜, 对“性”的暴力不应该被选择性忽视。[2]生活在父权制社会中, 女性受害者往往羞于启齿, 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这无疑对其心理和生理造成极大的创伤。经济控制一般发生在经济收入较低的女性群体中, 她们离开施暴者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因此她们对施暴者有着较强的依赖性。施暴者凭借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来禁锢受害者, 使受害者不敢发声, 痛苦难以言说。

  2. 重视家庭暴力中的消极暴力

  消极暴力通常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冷漠与置之不理, 这种现象在监护人群体中也较为普遍。如对未成年人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父爱 (或母爱) 缺位等, 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也无益于社会对未成年人遗弃和忽视等形式的消极暴力思想的转变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消极暴力的认定。[3]

  3. 维护性少数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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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探索多部门合作的具体办法

  1. 提高多部门合作条款的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五、六条8具有宣誓性和倡导性, 没有能落实到责任主体的操作性规定[24], 对如何落实部门间协作并无明确规定, 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渎职行为处罚措施也不明确, 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建议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此种方式将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社区居委会、医疗、教育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起来, 针对家暴案件协同干预, 切实保障受害人权益, 提高办案效率。学校要从基础教育入手, 培养青少年的反家暴维权意识。妇联要充分发挥优势, 当好反家暴维权的排头兵, 积极调动舆论资源, 通过网络宣传、反家暴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开展专门的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倡导学习中华传统美德的同时, 将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嵌入不同层次的课程中, 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还要对整个教师群体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并进行相关培训, 首先让老师成为专家。国家权威媒体应设置反家庭暴力专栏, 开设有关家庭暴力的专业课程, 积极宣传反家庭暴力法, 让人民知法、懂法, 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 建立完整的庇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为临时庇护所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完善的临时庇护所机制尚未形成, 实践中也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目前临时庇护所普遍存在资金短缺, “入所”手续繁多等问题, 复杂的审核程序及附加条件, 对于亟须帮助的受害者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25], 受害者要得到相应救助并不容易。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临时庇护所运营的法律基础, 简化庇护程序, 完善庇护功能。一是立法鼓励临时庇护所与专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建立合作机制, 借助专业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 提高庇护所运营管理水平, 为受害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临时安身之地。二是立法规定临时庇护所的隐秘性、不可侵犯性, 加强安全保护, 提高受害者对庇护所的信任感与安全感, 给受害者吃一颗定心丸。三是立法明确临时庇护所资金来源, 建议以财政专项拨款为基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从根本上解决庇护所资金短缺问题。四是简化庇护救助程序, 剔除申请人获取救助的非必要附加条件, 帮助他们克服申请救助的畏难情绪, 积极通过救助程序维权, 让临时庇护所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救助中心。五是完善临时庇护所功能。在现有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 增设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专业部门, 为受害者提供专业化对口救助。

  3. 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地位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多个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官方或半官方组织都对法律的实施负责, 但对于非营利组织是否有权介入反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明确。如以下案例:程某 (女) 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 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 造成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 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 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而判决结果为: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9虽然基金会积极筹集善款, 及时救治李某程, 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 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从此案例可以看出, 妇女和儿童民间保护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活动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应法律时应予充分考虑, 给予该类机构充分的反家暴话语权, 借助它们的力量保护弱者, 维护社会安定,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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