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转)

时间:2022-11-25 13:29:55 作者:壹号 字数:4842字

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转)

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转) 2010-06-28 16:47:45| 分类: 教师博览 |字号 订阅

余教教〔2007〕193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修订稿)《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等课程文件的通 知

区属、局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我局经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课程政策,修订《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修订稿)(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制定《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课表参照》、《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息时间表参照》,并结合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师生比、班额、学科特点等参量,制定《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参照》。现印

发给各校,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自觉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 发展规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制约着学校办学质量和方向。课程计划是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落实素质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分别对国家、地方和学校如何落实课程计划提出指导意见,我区《关于印发<余杭区学校课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稿)>的通知》(余教教[2005]155号)也对学校执行课程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觉执行课程计划是新课程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轻负高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不得违犯义务教育课程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课程计划。

二、依法治教,增强执行课程计划的自觉性

自觉执行课程计划,是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要求,不容质疑,不容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

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颁布的课程计划有关文件开展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凡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教学质量监测范围、升学考试范围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或未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者,应视为重大教学事故,造成该事故的校长应予通报、或诫勉、或行政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应予相应的处分,乃至解聘。

三、狠抓落实,形成规范课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规范课程管理、落实课程计划和保证教育质量,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核心职责,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抓好抓实。教育行政干部、教研人员应定期组织学校管理干部进行课程计划培训,熟悉课程管理政策。学校课程计划和学校总课表必须在开学前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学校校长和教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课程文件要求,做好教师调配、工作量核定和培训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科学管理工作,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学校应长期向全体师生和学生家长公示课程计划表、学校总课表和班级日课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对课程管理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学校、班级和教师不得弄虚作假,实行“阴阳课表”。区教育局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不定期检查课程计划和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对于严重

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前条按重大教学事故论处。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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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义务教育 课程设置 课时安排 工作量核定

抄 送:

市教育局,市教研室,区府办,徐美娟同志。

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修订稿)周课时 年级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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