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时间:2022-11-25 12:08:35 作者:壹号 字数:13803字

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一、“五服”概述

“五服”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它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

而本文所讨论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总的来说,即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关于服丧的具体内容,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斩衰,服丧三年, 丧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成,左右衣旁和下边不缝,是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丧时所穿用。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五等,丧服用次等生麻布制成,是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丧期间穿用。大功,丧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成,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是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时穿用。小功,丧期五月,丧服轻于大功,是用稍粗熟布制成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以及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期间穿用。绍麻,丧期三月,丧服是用稍细熟布做成,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服丧时穿用。

作为哀悼死者的一种形式,五服本来仅有表示血缘亲疏的单纯作用,但是在中国早期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和帝制时代“礼法合一”的等级社会中,统治者赋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义:它是古代社会“亲亲”、“尊尊”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以维护等级尊卑的社会国家秩序。例如,它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之丧,是家国一体的重要体现;子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则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别。

五服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形成于中国的国家早期社会,相传为周公所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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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一部分。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

众所周知,西周的治国理念是“礼刑并用”、“失礼则入刑”。因此,服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礼,创立之初便具有了法的性质,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到了汉代特别是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潮兴起,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为统治者所接纳,法律也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而儒家是推崇三代的,其中尤其推崇西周。儒家的经典中大部分作品如易经、书经、诗经、礼记、周礼等都是西周的典籍,因此,所谓儒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周思想文化的传承。

自然而然,西周关于礼和刑之间关系的思想也被儒家继承并发展为“礼刑并用“的思想,被统治者吸收后成为治世的首要原则。五服作为重要的礼,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则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受到推崇,礼律结合的进程加快,表现在服制制度上,便是“《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中国传统丧服文化概要

(一)宗法制度是传统丧服文化的社会依托

丧服制度的形成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法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它演变为森严的奴隶制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从最高统治者天子开始,按照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亲疏分封奴隶主,形成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宗法制到周代早中期完全成熟,并成为当时和维系国家、家族、家庭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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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取消为宗子服。两汉时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小宗法制取代大宗法制后,宗子已不具有收族的能力和立嗣的特权,小宗开始不再为宗子服丧。

唐太宗时期增加叔为嫂小功五月。先秦时出于男女大防的考虑,叔嫂无服。《礼记》说:“嫂不抚叔”、“嫂叔不通问”、“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但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年,年长之嫂对小叔往往有鞠养之义,遇丧事时却形同陌路,于情于礼似有欠妥。《孟子》中,淳于凳便拿“嫂不抚叔”和孟子开了个玩笑,他问道:嫂子如果被水淹了,小叔子该不该伸手去拉她呢?孟子便说:“嫂溺不援之以手,禽兽也。”但在唐之前,叔嫂一直无服。

唐玄宗时期修订《开元礼》时增加女子在室服叙,礼经中无此类型。《开元礼》规定,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兄弟,为女子子(女儿)在室者服同众子,为姑在室者服同伯叔父等;《开元礼》还补定为嫁母(亲生母亲因父亲去世而改嫁者)服杖周,嫁母报服子女同;增定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间互服小功。

宋《开宝礼》补定为养母齐衰三年服。

元代《元典章》中增定为出家兄弟之服。元代佛道盛行,出家为僧、为道的情况很多。但传统视出家为不孝,所以为出家兄弟只降服大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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