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的授课

时间:2022-11-25 12:06:26 作者:壹号 字数:13261字

关于超市商场平码标价的培训

什么是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 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 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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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明码实价,是指商品标价签上标示的零售价格为最 终的成交价格。 明码实价具有三个特点:即公开性、真实性、不可协 商性的特点,所谓公开性、真实性就是指销售的商品通过 标价签公开地标实价,标真价,诚信标价; 所谓不可协商性是指标价签标什么价卖什么价,不再与 消费者讨价还价。价签上面所标示的价格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购商品均按实价签上所标的价格进行 交易,不产生商讨价格,打折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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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 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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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 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 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省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 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 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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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 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一、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 价的管理机关; 二、标价方式: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三、监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 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四、监制内容:价签必须印有:× × 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 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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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 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 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 日。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省办法》第十一条:“ 商品经营者应当以商品标价签 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 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 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明。所有标价签都要由物价员 或指定专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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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 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合商品可以拆分为多件商品 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件商品的名称和价格,禁止混 合标价。” 《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 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实行明码实价,经营者应当使 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在商品陈列柜 (架)处明码标价。价格在10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集中摆 放零售的,可实行按类标价。” 《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凡经营黄金、铂金、珠宝等饰 品的,可使用行业悬挂式小型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成 色、重量、计价单位、加工费标准、销售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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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条款 《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 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 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 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 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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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 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 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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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 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 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 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