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令

时间:2022-11-25 12:06:03 作者:壹号 字数:6697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03 号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 —206PL)已经2001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刘剑锋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

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

(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购旧机电产品;

(三)机电产品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或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其它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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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评标的具体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