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 第四单元 第1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材料解析 新人教

时间:2022-11-22 16:47:03 作者:壹号 字数:11416字

第1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1.关于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的婚姻

这两位未来君主是1677年11月4日在伦敦圣詹姆斯宫结婚的,那一天是威廉二十六岁生日。他俩是为执政者的理由①而结婚的。当天主教徒约克公爵②的长女玛丽得到通知即将与一个陌生的外国人结婚时,大哭了两天。威廉患气喘病,有一点儿驼背,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很难说吸引人。而英国公众却一片欢腾,因为玛丽要“被一双新教徒的胳膊来搂抱了”。她当时是一个年方十五的漂亮姑娘,在英国教会长大,直到那时与宫廷中一位年老侍女有一种柏拉图式的亲昵关系。威廉是一个严格的加尔文派,但年轻时行为放荡,只是从二十岁起在尼德兰联省共和国③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就没有时间再过那种放荡生活了。他接受过良好教育,是一位语言大师,也是一位真正的鉴赏家,就象玛丽尔后一样。比起大多数婚姻来,他俩的婚姻不算坏。

──〔英国〕安东尼娅·弗雷泽编著《历代英王生平》

【解读】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是17世纪英国革命两个终结性人物,他们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双双继承王位,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这条材料选自弗雷泽的《历代英王生平》一书,主要描述了威廉和玛丽的婚姻状况,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英国第一代立宪君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①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结婚的理由,一定意义上是为了替复辟时期詹姆士二世的不当行为所作的辩护。②威廉的外表并不吸引人,而玛丽为嫁给这个陌生的外国人而感到委屈,可是英国民众却对这位来自荷兰国家的新教徒持欢迎态度。③玛丽是一位漂亮姑娘,在英国国教会中长大,结婚时还是一位充满着幻想的少女。④威廉也是个新教徒,属于加尔文派,他年轻时行为放荡,后来才有所改观。⑤和大多数人的婚姻一样,威廉和玛丽的婚姻也平平常常。

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①玛丽之所以愿意接纳陌生的荷兰人威廉,主要原因在于为了他的父亲的统治;②对于普通英国人来说,接纳一位外国新教徒,可以增强英国人在政治上的安全感,即未来的英国王位不至于旁落到他们所憎恨的天主教徒手中。③在威廉和玛丽的结合中,政治动机居于主导地位,这说明无法用普通人的幸福观来衡量达官贵人的婚姻状态。

【注释】①执政者的理由:指替斯图亚特复辟王朝的不当行为辩护。②约克公爵:这里指英王查理一世的次子,后来登上王位的詹姆士二世。③尼德兰联省共和国:United Netherlands,指荷兰共和国。

2.《权利法案》(十三条)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①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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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②,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③。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④。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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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议会权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光荣革命”后,不但新教取得了支配地位,而且宗教自由的原则最终确立了。③从17世纪中叶起,英国经历了内战、革命、复辟、专制和政变的一系列曲折,寻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和平改良的渐进发展道路。

【注释】①辉格党和托利党在联合一致赶走了詹姆士二世后,即从荷兰“邀请”来了新君主威廉和玛丽,让他们共同执掌英国王权。②信教自由法:指1689年通过的《信仰自由法》,它允许人们信奉英国国教之外的其他基督教派,但不得支持被废黜的詹姆士二世的子孙对英国王位的觊觎。③三年一次法:指1694年通过的《三年法》,它规定议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是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并使议会成为常设性的立法机关。④兵变法:指1689年制订的《叛乱法》,它规定平时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目的在于防止国王专制。⑤嗣位法:指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它从法律性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再一次重申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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