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唤醒国人纳税人权利意识

时间:2022-11-21 05:32:18 作者:壹号 字数:3316字

公民经济知识

韦森:唤醒国人纳税人权利意识

没有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全社会苏醒,财政制度改革就不可能起步,预算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原来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2007年“5.30事件”后,人们才慢慢意识到,民主政治核心原来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或“‘民’选‘主’”的问题,而是税收问题,是民主预算问题,或简单说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要受到民选代表的实质性审议和制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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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国的宪政目标

看一下英国的历史,就会知道,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1689年在英国制定的《权利法案》,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即为违法”。另外,稍微了解一下世界近代历史,就会知道,荷兰的建国,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都是由政府征税问题引起的。另外,许多国家的现代转型过程也表明,“宪政”开始并不一定是“民主的”。比如,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治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是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法国妇女有选举权,也是1944年之后的事情,甚至到1974年6月,法国才最终确立了18岁以上公民普选总统的制度。就连美国这个确立普选权较早的国家,原来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并没有选举权,直到1971年3月制定的联邦选举法,才有了现在这样较完备的普选制度。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中,可以推知,如果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明确的宪政目标,而仅仅是把我们未来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想象为只是在形式上采取一些西方国家通行的“普选制”,这将非但不能保持我们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还有可能出现像“文革”那样的“大鸣大放式”的“大民主”,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民主暴力”或“暴政”。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些清醒的认识。

如果说西方的整个宪政制度是围绕着征税权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审议而展开的话,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现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财政体制安排。从统计局和财政部官方网站的数字中,我们知道,从1994年到2008年这15年间,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速,几乎都是当年GDP增速的两倍,有些年甚至是三倍。另一个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但却非常惊人的事实是,从2000年到2008年,政府每年差不多都完成它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加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