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时间:2022-11-21 00:27:58 作者:壹号 字数:22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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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