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时间:2022-11-25 09:47:08 作者:壹号 字数:6000字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林厅发〔2008〕8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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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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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 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九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在林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林权转移登记:

1、因林权依法转让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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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3、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4、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二)林权因子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三)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四)补发登记: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五)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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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林权权利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包括《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林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

第十二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明;原属山林权属争议山场的,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等。属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还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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