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时间:2022-11-21 00:18:18 作者:壹号 字数:1850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 .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令的形式颁布了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适应形势变化和工作发展需要,1998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8年《办法》)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1998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98年《办法》所确立的工作体制、机制已不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两地职责不明确、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办法》来解决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