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探讨

时间:2022-11-25 12:18:46 作者:壹号 字数:8682字

2011-2012年第二学期《财政学》科目考查卷

专业:会计 班级:会计10—1 任课教师:唐炜 姓名:袁敏仪 学号:10054020131 成 绩:

关于我国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探讨

一、前言 (一)研究目的

预算管理是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活动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强化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保证财政预算的准确与透明。 (二)研究意义

探讨我国的预算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我国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改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使以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预算制度改革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发生。[1]只有我们发展了足够多的叙述性预算理论,只有我们对有关存在的环境有所了解,在这个环境中参与者发现他们置身于我们的政治体系之中,否则用于主要改革的建议肯定是建立在令人悲哀的不充分理解之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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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预算审批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强预算管理,提高支出效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预算支出部门进行过不少的探索,采取过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利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3]《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于“个地方政府预算”的审批,预算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人大尤其是市县人大,许多没有设立预算委员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只有20个人,很难审查上万亿的中央预算资金。2000 年,我国正式实行部门预算,实行时间较晚,与部门预算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4] 三、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未明确。这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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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对审批权内容不明确的表现。显然,审批不同于备案,也不能只是批或不批,审批的重点在于审议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而审议则不能止于程序的审查,而应该更多地关注草案的内容。审批权应该包括预算草案调整权。由干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人大拥有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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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立法法》颁行前,立法程序的简陋和缺失一直是法学界批评的对象,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的质量,不利于保障立法部门依法行使立法权,也不利于防范其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7]《立法法》的制定实施为中国立法程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尽管中国预算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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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立法程序,《立法法》并不能解决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善问题,但是立法的程序对预算审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四)在监督方面,缺乏独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最值得一提的就是社会监督这块,几乎是真空。我国预算应向全社会公布。由此可见修改预算法势在必行,建立相互制衡的公共财政体制。

(五)在预算实践中预算编制部门除编制本级预算外还需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以及预算审批部门除审批本级预算外还需审议汇总编制的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两方面的实际危害:一是浪费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尤其是编制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制约了下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工作能动性的发挥。尽管各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在报送同级人大审批之前仍然可以修改和完善,预算审批部门对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也可以否决,但在中国的特定政治背景下,上级机关的一言一行对下级机关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面对已经上级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本级地方总预算,各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可能很难再有所作为。 (六)在预算监督方面存在不足。预算监督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依现行《预算法》第 37条的规定,各级人大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要审查所有预算,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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