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时间:2022-11-24 13:01:42 作者:壹号 字数:3962字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由来已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2004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新阶段。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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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根据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以推动的一种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从相关条文看,监管部门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些做法,来增强其安全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如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借鉴封闭式基金的形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先都有存续期(成立并存续的期间)的规定,如光大阳光的存续期是10年,广发2号的存续期是2年;开放日中,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随时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包括每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参与价与退出价公告、资产托管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公告;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告。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但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根据已经披露的产品说明书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至少为人民币5万元,这就表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证券公司针对公司高端客户的专项服务。

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两种形式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