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发展与协调

时间:2022-11-22 10:34:18 作者:壹号 字数:1780字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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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

王芳

2005年初湖南省提出并在湘潭市、攸县、郴州等地市试点的“三调联动”机制,受到国家和其他省市的重视,逐步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任务之下,如何做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结合机制,成为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基层法院工作的实践为视角,浅作探讨,以期有所禆益。

一、问题的提出——从“三调联动”机制要求,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现实性、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说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和协调之下,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诉讼活动,或者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既是一项社会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既是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司法调解则主要是法学研究的范畴,它是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