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条例

时间:2023-04-26 02:50:07 作者:天下 字数:8733字

最新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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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条例


最新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英文简称“iso22000:200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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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制止并举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