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

时间:2022-11-23 12:08:02 作者:壹号 字数:8622字

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

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按机构职能,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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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章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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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等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儿童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

托幼机构提供给儿童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和睡眠室面积应与儿童数相适应;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必须安全并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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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每年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上岗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托幼机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管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托幼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儿童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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