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评标经历与心得

时间:2022-11-21 18:20:23 作者:壹号 字数:9245字

我的评标经历与心得

田欣农

我参加评标工作已经有十多年了,涉及的种类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招标、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的招标,以及一些建设单位的自主招标。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探索,我认为对一位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要有所评专业的专业知识,这是进行评标工作的基础。

其次,要对涉及招标、采购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这是能顺利完成评标工作的前提。

另外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对评标中突发事件的把握和判断要准确,了解评标工作的底线和红线在哪里。随着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往往会在投标文件中或评标会场外做手脚、动脑筋,而且现在对于整个行业的投诉率越来越高,这必然对评标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对于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公司的专家应更具备综合能力,尤其是在政策尺度的把握上。下面举几个我在评标工作经历中印象深刻的实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借鉴。 一、新曹杨职业学校工程

2005年7月25日,在梅川路普陀区招标办举行了“上海市普陀区新曹杨职业学校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会。此工程建筑面积为5.8万平方米,且政府投资,所以竞争十分激烈。共有40家投标单位参加了公开报名,34家购买了标书,最后26家递交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有报价最低的10家公司可进入后续的评标。在后续的评标中又有2家被判为废标,经过几番角逐,只有浙江宝业、扬州五建、上海一建等8家单位进入最后的评审。最终,商务报价最低的浙江宝业公司以商务加技术的综合得分最高被评为中标单位。

但在整整4个月后的11月25日,我们原班专家又被请到同一会议室开会,原因是建设单位对于上次的评标结果产生了疑义。

建设单位表示:已有投标单位投诉宝业等单位报价过低,参考价8千万元的工程,一些单位只报7千3百多万元,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宝业公司的钢筋、混凝土报价只有市场价的70%多一点,市标办规定此两项主材报价在市场价的70%~90%之间的,应有供货合同等证明。尽管宝业公司提供了此类证明,但建设单位还是对其真实性提出了疑问。

会议组织者特意请来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施工科的邵科长,他在建设单位讲话后作了发言,大意是目前招投标市场恶意低价现象严重,已影响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希望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由于当天参加会议的有纪委、监察、标办、采购中心等各部门的人员,会场气氛变得相当凝重。

业内人士都知道,低价现象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在这次评标中就解决。现在问题的实质是建设单位希望专家组能判定宝业公司提供的合同证明虚假无效,达到取消其中标资格的目的。

经过激烈的讨论,专家组给出如下意见:宝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给出了证明其可以低价取得材料的合同,专家组评标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前次评标会确定宝业公司为中标单位的结果成立。至于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尽管我们知道要取得此类证明比较不易,但此判别工作已超出了专家组的评标工作范围,建设单位可另案提交公安部门执行。

这次评标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直到如今都对我们的招标工作起着借鉴作用。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方,建设单位、代理单位、评标专家,包括管理部门都应该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事,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否则将会引起纷争,甚至可能出现法律问题。上述案例中,如认为此证明材料存在真伪需进行鉴定,那么其他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是否都需要做出有“公安水准”的鉴定呢? 二、崇明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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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

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很明显,本项目开标后有效标是三个,只是在招标代理单位做回标分析时,发现一家投标单位的“措施费”报价超越了该项的最高限价,故认为其废标。但另外两家的报价均在八十万刚过,被认为形成了有效的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可继续评标,招标有效。

在继续评标过程中,我感觉通过这些年来的招投标实践,投标单位已很少犯“超越限价”这类低级错误,于是我要求查看招标文件。果然,问题出在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上,他们把用于安全、文明的“措施费”与工程建设中开办费性质的“措施费”混为一谈,从文件的章节划分、文字描述分析,投标单位并没有出错。最后尽管没有再判这家投标单位为废标,但它还是为自己过高的措施费报价付出了代价,没有能够中标。

(作者: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