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不同规定比较

时间:2022-11-21 07:28:11 作者:壹号 字数:26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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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不同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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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雪怡

来源:《财税月刊》2017年第03期

摘 要 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是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两种特殊表现形态,理论上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法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做出具体规定;而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九条对教唆、帮助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有明确规定。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 关键词 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民事责任 一、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概念及解读 1.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通过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怂恿他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特点在于,被教唆人本无加害他人之动因,由于受教唆人的唆使而实施加害行为。教唆行为是民法和刑法的共用概念,对于二者主观上的构成要件,法学界存有争议。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教唆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一种行为,其只能由故意构成。对于民法上教唆人的主观要件,学术界意见不一。 2.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指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或便利,以促使行为人加害行为的实现。帮助行为有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之分。对于“精神上的帮助”是否为侵权法上的帮助行为,民法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帮助方式包括提供工具、指示目标以及以言语激励。也有学者认为,精神上的帮助对直接加害人的决策起不到主要作用,并不是损害法上的必要条件,所以既不是教唆行为,也不是帮助行为。有刑法学者提出,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为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等精神帮助行为,应予以高度重视。

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均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形态,但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应有所不同。教唆行为是使得原本没有加害意图的人产生加害意图并实施加害行为,帮助行为则是建立在行为人已经存在加害意图的条件下为加害人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相比之下,教唆人的主观恶性更大。

二、对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法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