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时间:2022-11-20 20:31:48 作者:壹号 字数:6914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与供应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采购食品,检查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销售。

二、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视频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进货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贬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销售散装食品,应该在散装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注应当符合要求,不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九、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

十、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 情况。

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消费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帐薄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于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题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格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应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应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所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应商所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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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辖区监管部门,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