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2-07-15 05:10:24 作者:天下 字数:24040字

浙江创业生态较好,创新创业的文化、活力、平台、资本和政策全国领先;就业、创业政策精准:如创业担保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浙江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区就业政策 | 就业创业政策之浙江篇

就业扶持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全省建成就业见习基地2000余家,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500元-3000元不等的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给予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到养老、 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3年每年1万元的补贴

▪到基层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其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标准为社保缴费的三分之二

▪在杭州市、湖州市、绍兴市等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租房也可享受租房补贴

▪来浙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零门槛落户,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在杭州市还可先落户后就业

创业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来浙创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在创业大赛中获奖或入选优秀项目库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补贴

▪可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额度还可提高,并给予全额贴息,创业失败经认定,贷款还可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可享受三年共计10万元的创业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免租金或低租金的优惠,在基地外租用场地创业的,也可享受租金补贴,如杭州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来浙创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补贴;在浙从事网络创业经认定后,可视同实体创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浙江省就业创业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七、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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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一)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二十二)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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