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城建档案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工业、民用建筑房屋类)
城建档案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工业、民用建筑房屋类)
档城建档案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工业、民用建筑房屋类)
备注:1、以上档案资料必须为原件并签章完备。实际过程中不产生的档案资料可不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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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档案的原件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丢失的,须书面说明,并在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工程档案须按城建档案整理规范整理后,方可办移交手续。
4、工程档案移交免交档案保管费,今后可凭档案移交清单免费查询、复印清单
上所列档案,且免复印证明费,但须交复印纸张费。
5、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移交,对无故拖延、拒绝归档案的,将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