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平、王强诉被告宝鸡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财

时间:2022-11-22 15:25:48 作者:壹号 字数:1507字

原告王小平、王强诉被告宝鸡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

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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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小平,男。

原告王强,男。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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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宝鸡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604室。

负责人张大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宗民,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浅,男,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张瑞萍,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人,现住咸阳市人民西路62号咸阳五金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1层西户。

原告王小平、王强诉被告宝鸡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瑞萍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原告王小平、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晓诚、张宏伟,被告宝鸡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宗民、王浅及第三人张瑞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平、王强诉称,法院街66号所属房屋建筑面积391.16平方米,原系王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