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的通知
鲁卫监〔2011〕2号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全省医疗机构监督信息互通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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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档范围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二、档案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