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5)

时间:2022-11-20 20:54:51 作者:壹号 字数:11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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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5)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1.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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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

(2)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4)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5)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例题·单选题】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方式的是()。

A.支付定金

B.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