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语言运用_以公安机关处置为视角

时间:2022-11-23 13:14:05 作者:壹号 字数:141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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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 XUN KE TANG

文/崔海龙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语言运用

——以公安机关处置为视角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根据 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的统计,仅 1993年至 2003年这 10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就由 1万起激增到 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 73万人增至 307万人左右。而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仍有上扬趋势。如何妥善、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这是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而以往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学科的理论构建、宏观层面的对策分析,对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方法的研究偏少。即使是在有限的关于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方法的研究成果中,更多关注的是现场处置2013/02①

现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为目的,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大量地采用思想工作、说理教育方法来平息。若轻易动用警察强制力等对抗性手段容易将党和政府推向群众的对立面。具体说来,相较于警察强制力手段的运用,语言手段在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以下优势:——语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当事人情绪宣泄,缓和双方紧张气氛,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相互间的抗争,从而达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语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信息情报,直接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过程,间接了解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者和下一步要采取的行动。——语言手段的运用可以促使群体性事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共识,尽可能促成解决方案的形成。对于暂时无法做到有效处置的事件,也可以通过语言手段的运用赢得宝贵时间。二、运用语言手段的种类与时机语言手段通常包括劝解、喊话、调解三种方式。每一种语言②

手段的运用都有相应的时机。 (一)劝解劝解,是指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公安民警通过熟练运用语言谈话技巧,劝导、宽解事件主体,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达到调停、排解纠纷,有效控制事件局势的一种语言手段。劝解的时机应是在警方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于相对控制之中,暴力行为尚未产生之时。如果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暴力行为,警方对现场秩序失去控制,此时,首要策略则是通过采用各种强制力手段控制局面。 (二)喊话喊话,是指公安机关借助某种工具,如通过标语、横幅、喊话器、广播,单向向涉事群体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以及公安机关将要采取何种行动的一种语言手段。喊话的时机通常应选择在现场场面混乱、形势即将或已经失控,公安机关穷尽各种语言手段无法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之时,或公安机关即将采取强制力手段之前。 (三)调解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斡旋于群体性事件双方之间,帮助沟通,使其能直接谈判,解决争议的一种语言手

原则、现场指挥策略、战术队形等方面,而对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语言运用研究偏少。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旨在以公安机关的视角探讨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语言运用的问题。一、运用语言手段的优势当前在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的矛头指向社会上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并不以推翻

036崔海龙,男,重庆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危机干预、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

PEI XUN KE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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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双方代表在各自叙述完毕所争议的事实之后,提出己方希望讨论的事项和议程,并协助双方最终确定议题。 5.直接沟通阶段。在调解人员的帮助下,双方代表在该阶段有了直接沟通的机会,调解人员应告知双方代表围绕已经确定的议题展开讨论,直接向对方说出对于所讨论议题的看法和意见。 6.单方会谈阶段。当双方沟通陷入僵局或没有实质性进展时,调解人员可以考虑进入单方会谈阶段。为便于该阶段的进行,需要准备一个单独的房间。调解人员应发挥中立第三人的作用,帮助双方代表提出更多灵活的解决方案。 7.解决争议阶段。调解人员要鼓励双方代表利用“头脑风暴”技巧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再进行评估。双方代表经过评估,确定了可行性的方案后,就要对方案进行细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具体细节。 8.达成协议阶段。在双方代表就有关解决方案大致达成一致意见后,调

解人员应帮助代表起草调解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将调解成果固定下来。 9.结束阶段。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人员宣布调解结束,将准备好的调解协议书让双方代表签署,祝贺双方代表经过调解达成协议。

四、语言手段与强制力手段的关系语言手段、强制力手段是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措施,它们各有优劣。语言手段是一种柔性手段,若单独使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以强制力手段作为后盾并为其提供保障。这是因为,在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若一味强调采用语言手段,无理取闹者就可能顽固地坚持自己的非分要求,无所顾忌。因此,适度的强制力威慑可以为语言手段的运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另外,在强制力手段无法奏效时,语言手段的运用也可以为强制力手段争取时间、赢得空间。概括说来,二者的关系是:强制力手段是语言手段的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持。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语言处置必然是软弱无力的;语言手段是强制力手段的完善。没有语言手段的运用,强制力处置就会显得过于刚性、突兀,极有可能激发更大规模的人群骚乱,导致事件升级,不可收拾。总之,公安机关在运用语言手段进行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强制力手段为后盾,抓住时机,灵活运用各种语言方式,争取最大限度地和平解决群体性事件。

4.确定议程阶段。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人员应要

(编辑:卢建义)

参考文献:[1]沈惠章范大裕 .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 .群众出版社,2009.[2]赵云 .调解实务与技能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何睿张明刚 .群体性事件中的对话研究 .政法学刊,2006.5.注释:①据中国网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了近 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②需要指出的是,“对话”并不是公安机关使用语言手段进行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常方式。原因在于,“对话”强调的是涉事双方(即事件的当事人)平等地就某些问题通过语言这一手段,达到意见交换的目的。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对话的主体应为涉事当事人或涉事单位负责人。公安机关通常不是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只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所以不应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对话主体,更勿论采用对话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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