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3、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4、初步评审
4.1根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其工商营业执照须有效,资质证书须符合“前附表”第9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原件核验。只有投标文件通过以上的评审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4.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 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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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
(8)没有企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以2009年1月1日之后,由检察机关出具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为有效)。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如下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