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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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