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

时间:2022-11-22 19:52:46 作者:壹号 字数:12836字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

(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

为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对于按原《规范》要求已整理完毕的档案,仍维持原状。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方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组成。其中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包括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和事故档案。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章 基本术语

第五条第五条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并且办理完毕的,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六条第六条 件 由一份或数份同一主题内容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管理单位,一般以每份完整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底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对一个煤矿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形成的全部执法文书为一件。

第七条第七条 卷 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一种档案保管单位。

第八条第八条 组卷 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件”或“卷”整理的过程称之为组卷。

第九条第九条 一矿一档案卷 将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监察对象进行分类归档,可以是物理分类归档,也可以是逻辑分类归档。物理分类归档,是指将针对一个矿井的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在实体上整理、排列在一起,即以矿为单位,将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事故档案依时间或重要程度的顺序,分别置于盒内。某一类文件材料多时,可增加保管单位。档案材料少的矿井,也可将这三类装入一个盒内。逻辑分类归档,是指针对一个矿形成的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在实体上不一定排列在一起,可以是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事故档案分别按一定顺序排列,也可以按年度排列各矿井档案,但通过指定一个唯一的代号在同一个矿的相关监察档案中建立关联。

第三章 立卷

第十条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立卷制度。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业务部门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司的综合部门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科室或有关安全监察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及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综合部门负责集中保存本单位全部档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此处隐藏2075字 ……

图纸不装订,在图纸下端图签栏空白处加盖归档章。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分类和组卷: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按不同类型的机构,分为二种管理方式:

1.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书档案以内设组织机构为基本类别,以“件”为基本的管理单位;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一矿一档案卷进行管理。其中事故档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可分别按年度结合形成时间顺序单独排列。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

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卷”为基本单位,以项目、专业性质、种类为组卷依据,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这部分档案一般采用装订与不装订相结合的方法:即文字材料部分装订,图纸部分不装订。

2.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