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时间:2022-11-22 13:38:27 作者:壹号 字数:2818字

非法证据

专论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陈光中张小玲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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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可以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民主化潮流不尽相符,也是滋生非法取证的根源之一。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建立具体的排除程序,明确相应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模式;排除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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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外证据理论中,其涵义并不统一。为了便于研讨,在本文中,笔者将该规则界定为:执法、司法官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弥补,但由于其规定之粗疏尚不足以具体地规范司法实践。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之中,刑事证据法的修改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在此背景下,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考察,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并结合本国特点,就该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个别国家的特例,而是普遍存在于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此,有关国际条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第!)条指出: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

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作者简介:陈光中,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小玲,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