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检查表

时间:2022-11-21 18:09:16 作者:壹号 字数:8257字

集中式供水单位日常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监督 环节 卫生 许可证 监督 项目 期限 真伪 制度 卫生管卫生管理 人员 在有效期内 真实、有效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建立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管理档案 检查内容 备注 理档案 档案资料完整 设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供、管水人员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供、管水人员经培训上岗,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供、管水人员无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供、管水人员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水源卫生防护 供水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有水源卫生防护措施 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 厂区环境 建筑与布局 厂区道路硬化,空地绿化、平整、无露土,环境整洁、无死角,有专人负责。 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审核的建筑与布局。 是否划定生产区的范围(是 否),设置标识(是 否),10米范围内有无生活居住区、污染源、污染物、污水渠道(有 无)。生产区外围、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废渣堆放、无污水渠道 设有消毒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证明,有出入库记录,涉水产品设置专门的库房。消毒产品具有有效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生产过程中各工艺参数有专人记录,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 清洗、消毒和检修等环节按操作规程进行 贮水设施定期清洗和消毒,有记录 水质检验

有当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一、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处置培训制度;2、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3、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4、涉水产品索证、验收制度;5、物质运载、贮存管理制度;6、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制度;7、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8、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程序及制度;9、各岗位责任制度;10、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11、水源卫生防护制度其它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档案:

1、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2、水源水质及水源选择的相关资料;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4、卫生管理组织或机构,领导分管及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5、自查记录等。6、营业执照;7、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该供水单位的文件资料;8、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9、水源卫生防护说明;10、水厂总体设计和 取水构筑物图及说明(包括水厂平面图、卫生防护设施图);11、水处理设计图(包括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主要制水设备清单);12、输配水设计(包括管网平面图、管网系统图);13、水质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检验项目清单;14、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有培训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四、水源水质: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要求。

五、水源卫生防护

(一)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源卫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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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六、污染事件防范与报告处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七、水质检验

1、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