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时间:2022-11-21 07:53:01 作者:壹号 字数:3609字

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 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P 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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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D/A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在确定其付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