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时间:2022-11-21 07:43:39 作者:壹号 字数:7761字

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我院形成良好的学风,教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同学们创造一份安静有序的学习环境,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勤范围

1、严格课堂考勤制度。

2、学校和系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3、晚自习出勤情况考勤。

4、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见习,参观和劳动记考勤。 5、 请假制度的考核。 (二)实施细则 一、 课堂考勤制度

1、上课考勤从上课铃响开始。

2、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办公室值班人员、院教务督察导师和班级学习委员分别负责。

3、各班学习委员按时点到,如实准确记录班级同学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认真填写学生考勤和“教室日志”,并请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4、任课教师负责所在课堂考勤,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将列入平时成绩的考核。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按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5、办公室值班人员对各个班级的上课出勤情况实行抽查,每次至少抽查一个班级。如实准确记录班级同学的出勤情况,认真填写学生考勤表且每周由值班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交到学工处。

6、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迟到或早退记为旷课2学时。 二、集体活动考勤制度以及制度维持

1、集体活动指由学院、系部发动的要求以年级、班级为单位参加的集体活动,如大型会议、讲座、报告会、运动会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集体活动的点名由班级生活委员和院学生会生活部分别负责进行,按时准确的作好检查结果的统计,其结果与上课考勤同等对待。

3。生活部成员联合各个班级负责人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对会议的秩序进行维持。 三、晚自习出勤情况考勤

1、凡未履行正常晚自习申请手续的同学,我院各级各班所有走读、住宿生都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上好晚自习。

2、晚自习时间遵循学院作息时间。

3、 晚自习要求与正常上课一样,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各班考勤人员必须严格做好考勤。

4、凡无特殊情况(补课或有临时任务等),晚自习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延后上课或提前下课,自习期间不准随便出入教室。

5、 晚自习期间各班必须保持安静,任何人不得做任何与学习无关事项(闲谈、大声喧哗、随意走动、看小说、听随身听等),一经

发现,对其本人进行提醒教育,对不听劝告者,没收书刊、随身听,并全院通报批评,并视其态度,扣除其本人该学期综合测评德育分0。2-0.5分/次。

6、检查内容: ①人员出勤②学习气氛③请假④无故旷课⑤学习质量(有无做与学习无关事项者)。

7、检查评分标准:由院、系学生会安排指定分组进行检查。检查时,对所查班级根据其人员出勤情况和学习气氛打出勤分和学习分,并对各班级学习质量(有无做与学习无关事者)进行检查。

学习分:

满分:2.5分 出勤分: 满分:2.5分 很好:2—2.5 很好: 2—2.5 一般: 1.5—2 较好: 1.5—2 很差: 1.5分以下 很差: 1.5分以下

8、晚自习检查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各项检查,凡发现有徇私舞弊、渎职包庇现象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罚。 (三)请假制度 一、请假条件:

1、因病需要到医院就医,需提交医院诊断书 2、重病住院治疗或回家疗养(需有医院证明)。 3、父母病故或病重。 4、直系亲属病故。 5、兄弟姐妹婚嫁。

6、代表院系外出参加活动, 7、毕业班到应聘单位面试。

8、其他因故不能上课,不能参加院,班组织开展的活动或因特殊情况,均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要求:

1、学生请假需开请假条,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系主任、学工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并报学工处批准并备案。

2、学生因病请假,需有市,县医院,校医务室证明(须盖有公章),必须与请假日期相符。

3、学生一般不许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者,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附有能证明请假事由者,可优先准假。

4、对于宿舍因事,夜间不能在宿舍就寝,要履行请假手续。 5、学生外出实习请假,由带队指导教师批准,活动结束后,由带队教师将请假情况报到院学工处。

6、五一,十一期间学生请假,必须到班主任处实行登记,离家距离远的坐车超过10小时,车票购买不方便的同学可以在征得班主任同意的基础上,提前一到两天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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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按双倍处罚 。

5、凡在考勤检查中无故旷课累计3次的同学,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并在学期末综合测评中扣除德育分0.5分/次。累计旷课达4次者,扣除其德育分1分/次。被院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被院通报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年终一切评优资格并且被学院通报一次将按照旷课十节累计!累计旷课节数达到校系有关规定的,将按院系有关规定交学工处、教务处处理。

6、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8、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工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