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2008-06-19 09:59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 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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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类别的不同设立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有1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其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由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