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
作者:刘鹏
作者机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法学系
出版物:西部法学评论
年卷期:2018年第4期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走向单独立法是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生态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趋势。面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
立法中建议采取以无过错归责为主、以状态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将损害事实或预判的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或管领力与损害事实或预
判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两大构成要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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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第三方过错作为两大免责事由;为了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的立法目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要完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来
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阻止损害、清除污染、治
理修复和生态赔偿四种,这四种责任承担方式能够最大限度、最有效
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本身的状态回复,从而维护生态环境应有的公平
正义。
页码:90-98页
主题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