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鲁安监发【2009】81号文

时间:2022-11-25 12:14:33 作者:壹号 字数:2074字

81号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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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