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的自由》读后感10篇

时间:2022-11-25 11:29:45 作者:壹号 字数:17980字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10篇

  《良心的自由》是一本由(美)约翰·范泰尔著作,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0元,页数:23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一):公民的不服从

  上帝在《新约》中已经赋予了良心以自由,基于此,它也不受上帝的其他律法的束缚,除非这些律法和教义是救恩所必须的。__《良心的自由》,范泰尔,p21

  如果人类的法律最终包含邪恶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对良心的约束力了;反之,人们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义务。《良心的自由》,范泰尔,p24

  如果国家在诸如宗教等基本问题上越权的话,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立场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二):让良知自由才是好政治

  评判政治好坏唯一的标准便是让良知自由,若不符合此标准,即便做了些历史留名的大事,也不是好政治。另,如果在广州的话,此书可以去希圣书馆借阅,希圣书馆是文史哲共享型图书馆,其它书概不涉及。书馆及借阅详情见:http://www.douban.com/note/301941935/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三):译者前言: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张大军

  信仰(良心)自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首要个人权利,这样的安排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彰显了良心自由在美国人生活中极端重要的地位。略微了解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良心的自由只是较为晚近的现象。在人类大部分时间里,良心自由的概念都是付之阙如的。那么,良心的自由又是怎样成为美国宪法所保障的首要个人自由的呢?《良心的自由》一书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发端于英格兰的良心自由观念后来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遍地开花,并最终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被制度化。

  本书作者首先考察了伊莉莎白女王时代(1558年11月17日到1603年3月24日)对待良心的两种态度:容忍与自由。第一种态度是有着传统渊源的主流态度,相信政府在良心问题上拥有最终的主权;而后一种态度则是英格兰的清教徒首倡的,认为良心问题在政府的主权范围之外,只有上帝才是良心的唯一主宰,而上帝已赋予良心以自由。实际上,后一种态度是新教革命的产物,是加尔文关于上帝主权之论述在政教关系上的进一步运用。这样,以威廉?帕金斯为代表的英格兰清教徒对良心自由的推崇成为后世信仰自由的滥觞。而英格兰政府对良心的容忍态度作为一种传统也照旧不误地延续下来。

  良心自由的观念虽然已经被清教徒提了出来,并且逐渐在17世纪的英格兰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支持,但这一观念并非没有对手和敌人。在这方面,不仅英格兰的传统政治思想中关于宗教容忍的立场对良心自由构成了挑战,而且在基督教神学的内部也发展出一种与传统的容忍观类似的良心观。这就是威廉?艾姆斯在17世纪上半叶以辩证法为基础所发展出来的那种良心观。正如本书第二章所总结的那样:“艾姆斯把良心界定为辩证法的作法使良心成为这样的一种手段:它按其本性将道德问题罩上一圈决定论的光环。换言之,对作为一种综合性方法的良心的依赖就不需再将良心视为可能享有自由的某种东西了。”

  容忍和自由这两种立场在英格兰内战和复辟时期进行了反复的较量,最终,它们之间的冲突在英格兰以《容忍法案》的形式获得了解决。该法案正式将容忍确立为英格兰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官方立场,使得良心自由事业在英格兰没有能够结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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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回顾美国建国史,并且试图通过这种有限的回顾重温某些人类共同的理想和精神,往往要从“五月花号”上的天路客开始。其实在这个迄今为止人类组织所能发挥其最大潜力的“理想实验室”中,很多核心价值观的萌芽远在那些拿了特许状的北美殖民地出现之前。宪法精神确定并贯穿了美国建国各个时期的历史和文化,其中尤其以《权利法案》逐条不断被案例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大理石神殿”中经受再次重审,最是令人印象深刻。结果表明,这些修正案的原始文本经过多次崭新的诠释后无往而不胜,“宪法第一修正案”更是被经年挑战而最终确立了自己压倒性优势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说,《良心的自由》这本著作探讨的便是“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尽管很多人在“良心自由”的丰富内涵面前茫然无措。而且可以看得出本书的译者也有这方面的顾虑,他在译序开头便说,“信仰(良心)自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首要个人权利,这样的安排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彰显了良心自由在美国人生活中极端重要的地位。”这显然是在直接指明“良心自由”其实就是信仰自由,这或许使人豁然开朗。但是译者在后来的叙述中仍然保持了“良心自由”的说法。译者的矛盾在于,谈信仰自由可能会使读者易于接受,但是约翰?范泰尔这本著作中的良心自由的概念显然无法用前者简单替换。“良心自由”将视角投向了作为西方世界精神主宰的宗教范畴,从宗教传播史、观念史的价值层面考察了前后近三个世纪欧洲宗教冲突的实质。

  相对于稍显别扭的“良心自由”的译法,译者对其“对立面”的“容忍”概念给予了精准的诠释。在范泰尔看来,回顾信仰自由这共识漫长的形成过程中,“容忍”必须和“宽容”区别开。“宽容”意味着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对待那些与自己不一致的观点、做法、种族、宗教、民族。这是一种摆脱偏执的自由;“容忍”的含义较窄。更多情况下,它指的是这样的法律环境:政府容许一种做法继续下去,尽管它与既有做法并不一致。因此,“容忍”(toleration)可能仅指对于迫害的克制。当我们考察旧英格兰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对待良心的两种态度——“容忍与自由”之时,这种对“容忍”抽丝剥茧式的逼视意义重大。这个时期“容忍”是相信官方在良心问题上拥有最终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必要之时就会行使。而英格兰的清教徒们认为良心问题在官方的主权范畴之外,因为只有上帝才是良心的唯一主宰,而“上帝已赋予良心以自由”。在加尔文关于上帝主权之论述在在政教关系上进一步运用的新教革命的产物。“容忍与自由”的分野确立之后,以威廉?帕金斯为代表的英格兰清教徒对良心自由的推崇成为后世信仰自由的滥觞。而英格兰政府对良心的容忍态度作为一种传统也稳定地延续下来。

  后世读者或许会问:既然旧英格兰官方对“良心自由”的容忍政策同前者一道成为稳定的传统,流传下来,“容忍”长期以来不会对“自由”进行迫害,为什么“良心自由”后来被越来越大面积传播和接受,并且显示出同“容忍”态度势将不断发生冲突的可能呢?

  这首先是因为清教徒。他们认为正是良心的自由才成为后来其他诸种自由的精神基础,并对此进行了忠贞不渝的确认和争取。帕金斯说,是上帝,而不是王室或者政府,赋予良心以自由。“容忍与自由”这两种观点之间被视为存有根本性的差异,并且不可调和。在这个前提下来看,“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观念和精神史的最大贡献。另外,伊丽莎白主政时期对于天主教徒“良心的容忍”当作一项政治政策的倾向有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就是越来越多的不从国教的新教徒也开始以“良心的名义”捍卫自己的立场。清教主义于是开始正式成为一种世代潮流。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王权或其代理人的许可终于失去了容忍的雅量:1600-1640年间,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继续把容忍作为一项政策,但是在查理统治时期,这项容忍政策变得更为偏狭和专制。与此同时,“良心自由”被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宣扬,从剑桥清教运动中分离出去的教派继承了这种观念,良心自由与容忍遂爆发了更加尖锐的冲突。从历史来看,伊丽莎白女王主政时期的容忍政策超过了她个人一时的兴致,而且在政策中为她的继承人树立了典范。但是当年女王并没有将此政策提升到正式声明或成文法令的高度,“容忍”政策或传统的执行程度可以随着王权或官方的需要和个人意愿而发生变化,为后世的宗教事务冲突埋下伏笔。詹姆斯一世谈论容忍甚至自由的问题,但行动时却摇摆不定。查理一世受到劳德主教的诱导,对不从国教者的容忍度很低。他严厉的立场也是引发内战的因素之一。内战后,卷土重来的君主制有意试图恢复旧有的秩序,虽然查理自己也做出了努力,但容忍政策在和解方案中占有重要地位。复辟时期的政府对待不从国教者的态度是一个世纪以来最为苛刻的。范泰尔认为,当1688年光荣革命开始时,良心自由仍然有机会取代单纯的容忍政策。但事实无法实现,因为对良心自由的辩护在内战时期就已经时过境迁了。

  当“良心自由”在英格兰饱受波折,它在美洲的殖民地却获得了新的生命。到18世纪70年代时,良心自由在北美殖民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重要原则。这一时期正是美国建国形成固定政体的时刻。当美国人在创制新的政府规章制度时,他们准备并愿意保障“良心自由”这一重要原则。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州以及新的联邦宪法都认可了良心自由。在美国革命时期,有关良心自由的普遍性条款得以确立,一般的公众和那些制宪的绅士们都将良心自由视为人类处理宗教事务的基准。在美国革命随着联邦宪法的诞生而圆满完成之际,对良心自由的认同就通过第一修正案蕴含在联邦中央政府的结构之中。这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创制或确立国教,它保障了依据良心进行含义广泛的宗教活动和人们信仰的自由。

  尽管在论述“良心自由”在美国建国过程中被确立为核心价值观时,范泰尔以洛克为例,指出他的思想和早期威廉?帕金斯等人有直接的价值继承性,笔者认为其结论部分仍稍显缺乏历史的支持。他显然是以“传播论”解答了所有问题,有些简化历史的痕迹;但是毋庸置疑,第一修正案作为“良心自由”在美洲广袤大地取得的实绩,确实在后世和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今天,“良心自由”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当我们回顾从剑桥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这个关于“良心自由”观念为世人接受的漫长历程时,不能不为人类的精神力量所深深叹服,从这种对历史的梳理中,找到自己的神性。

  2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