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TBR与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对比

时间:2022-11-22 17:56:16 作者:壹号 字数:13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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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TBR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的对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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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行业协会。 “欧共体产业”包括以下所有欧共体的 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或其产品或服务总量占欧共体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 者或服务提供

者: (1)与作为贸易壁垒对象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相同或相似的 产品或服务的;或(2)与作为贸易壁垒对象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存在直接竞争 的产品或服务的;或(3)是作为贸易壁垒对象的产品的消费者或加工者或服 务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如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涉及出口者或进口者或者其本 身就是被指控为贸易壁垒对象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者,“欧共体产业”一词可 被解释为其余的生产者。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其集体产出构成有关产品或服 务在欧共体某一地区的某个或多个成员国产出的主要部分,则该欧共体地区 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可被视为欧共体产业: (1)在贸易壁垒涉及向欧共体 进口的情况下,其影响集中于该成员国或诸该成员国; (2)在贸易壁垒涉及 欧共体向某第三国出口的情况下,那些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产出或提供的重 大部分被出口到该第三国。 (二)在“欧共体企业”路径下,代表一家或一家以上因对第三国市场有影 响的贸易壁垒而遭受不利贸易影响的任何欧共体企业或不论是否具有法律人 格的行业协会。 不利贸易影 响概念 (一)以“欧共体产业”路径申请,要求一项贸易壁垒在欧共体市场上对欧 共体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即可以明确预见某一 具体情势很可能发展成为实际损害) ; (二)以“欧共体企业”路径申请,要求贸易壁垒在任何第三国市场上在货 物或者服务领域给欧共体企业造成的“不利贸易影响”或者有造成“不利影 响”的威胁,并且对欧共体经济或者欧共体境内区域性经济或者经济活动造 成“实质性影响” ; (三) “损害”和“不利贸易影响”概念有解释性清单。 3286/94 号理事会条例(经 356/ 95 号理事会条例修订) (一)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提交“解释性清单”中所列证据。

内企业、 国内产业” 是指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 , 企业或者产业。

“负面贸易影响” ,但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定义和解释。

对比项目 证据提交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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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二)调查阶段,必要情况下,欧共体委员会可以从在进口商、贸易商、代 理商、生产商、贸易协会和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他们寻求和核实自己认为 必要的信息,可以发放调查问卷方式进行。 (三)如有必要,在第三国政府接到正式通知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反对 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到第三国领土内进行调查;成员国的官员应该帮助委员 会进行调查。 (四)如果委员会所要求的

…… 此处隐藏2742字 ……

措施及其决 策机制

(一)进行双边磋商; (二)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三)只有当欧共体加入的国际条约争端解决程序授权或建议时,或用尽有 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之后,

或即使对方与欧共体未签署任何贸易协定, 也仅在对方拒绝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基础上, 才可以采取对抗性的报复措施。 凡符合欧共体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程序规定的贸易政策措施都可以加以采 用。这些措施有: (1)中止或者撤回通过贸易政策谈判所达成的任何减让。 (2)对来自贸易壁垒国的进口产品或服务提高关税或征收其它费用。 (3)采 取数量限制或采取改变进口贸易条件的措施或其它影响与第三国贸易的措 施。 (4)其他形式的报复。 启动、进行或终止正式的双边或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或采取任何报复措施, 决定的动议权和决定权均由欧共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分享,即任何正式的 争端解决程序行为或报复行为必须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动议和前述的部长理 事会的特别多数决(qualified majority)决定通过,方可进行。 无成文法明确规定,但经欧洲法院判例明确 TBR 行为可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 围

(一)进行双边磋商; (二)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三)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未规定采取措施的决策机制。

司法审查